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解决各种公务用车的需要,做好安全行车,降低车辆费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加强车辆管理的要求,坚持以管理出效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通过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方法
第三条 办公室是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车辆的执行管理制度并监督。
第四条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学校公务用车统一由校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由学校办公室派车。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秩序。 校领导使用车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派车。各科室公务用车,由科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视车辆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时间如有公务,应提前向校长室申请公务用车,用车申请人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并登记用车时间、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用车人以及用车事由等。办公室凭申请单安排用车,用车完毕,驾驶人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用于学校公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出租(出借),不得将公务车辆交由非本单位人员驾驶。一般应优先保证教育教学、考试、科研、大型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的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原则上3人以上同行时方可申请用车。教研组教师外出教研,原则上目的地在三环外,可由教研组长上报教务处申请用车。学校接待上级领导的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校长的批示安排。
第七条 车辆在使用时要遵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日常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随车要带齐行驶所需的各种证件,以备查验。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管理。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归库。公务车辆在无工作任务需要时,应将车辆集中停放在校园内,以便集中管理。
第三章 车辆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按车建档,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资料(购车请示、批复、使用说明书、合格证、钥匙密码条和发票行驶证、保险单、缴费卡复印件等)。
第十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建立车历台账,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类别、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资产原值、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座位数、车身颜色等类容。
第十一条 根据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建立单车月行驶记录、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帐,认真记录原始数据,不得造假虚填。
第四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操作规范,严禁违法行驶。行车中不盲目开快车,不开带病车、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疲劳开车、绝不酒后驾车,保证乘车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务车辆被盗的、因违法事故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四条 凡需送修的车辆,经总务处查验后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到定点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车辆每行驶半年或1.5万公里左右,应进行一次强制保养,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应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维修的厂家依据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范围,由学校指定。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随时对所管责任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包括机油、水、发动机和四轮运转等),发现异常,立即维修。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到相关部门办齐保险、养路费、环保等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税费。
第六章 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维修维护费(含日常保养维护费)、其他费用(含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车船税、年审费及其他)等四项内容。运行费用由学校财务统一购买,实行单车核算,在记账凭证财务处理中要附相关明细或者费用明细统计表。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实行定点管理。因特殊工作原因需在定点供应商覆盖范围外加油、维修的,产生费用可根据上级相关文件限额标准以内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每季度对车辆管理费用开支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向主管校长进行通报。
第七章 购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经批准后,才填写《金牛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机动车辆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购买。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购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发布的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外的车型。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报废公务用车应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查表》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第三十三中学校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四年九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九月起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