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到学校公章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把验印关,特制订如下公章管理条例:
一、公章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如有事外出,须交付有关领导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公章一般不予外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必须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二、 验印时,须做到先登记签字,然后验印并存档。校内的文件证明等材料一律在办公室验印。
三、有关学校的人事调动、财经流动、基建项目等证明材料,须经有关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验印。
四、有关学生的证明材料,须持其所在班班主任和学校教务处的签字证明方可验印。
五、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空白纸以及内容模糊的材料,不予验印。
六、与学校无关的人、事、物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予验印。
七、凡有违法乱纪或迷信色彩内容的文字图片等材料,不予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