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项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高效化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行政干部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要求,努力做好工作,分工协作,团结互助,确保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第三条 学校行政干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学生和家长服务。
第二章 行政干部工作规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校长为首的领导班子负责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研、人事、外事、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领导日常行政工作。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在此前提下学校领导成员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责,做好分管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在讨论决定个别问题时,办公室主任应提前向学校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将开会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人。开会时,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讨论。既要反对个人专断,又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凡集体决定的事情,就要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推诿或拖延不办。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七条 学校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每个学校领导成员,都要从党的事业和学校大局出发,坚决维护班子的团结,坚决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有什么意见,要通过个别谈心和民主生活会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八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正确处理校长和学校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校长是一班之长,对于发挥学校的领导作用,起着重要的作用。校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但校长和学校领导成员又是平等的,表决时校长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因此,校长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敢于负责,敢于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条例。
第九条 校党支部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党支部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校长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或在本市离开学校2天以上时,应委托副校长主持工作。副校长及督导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校长报告。学校领导外出时,应与行政办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的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尽量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学校领导的日常公务活动由行政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主任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处室例会;副主任按照分工或受主任委托,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3天以上应报请校长同意,并向行政办报告。主任离开学校1天以上时,应委托1名处室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值班的处室负责人不得以主任不在为由而造成处室日常工作延误。
第十四条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所拟的文件,特别是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告、请示等并在行政办统一编号,并存档,应切实履行核稿人的职责,认真核审把关,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是行政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要尽职尽责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切忌推诿扯皮。对需要几个部门配合才能进行的行政工作,由行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示工作,应按管理程序和管理权限逐级请示,非特殊情况不得超级请示工作。不得将应由本部门解决、解释和做思想工作的问题推给校领导。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行政的决议或意见解决和答复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处室请学校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报行政办统一协调安排。学校领导已经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应按程序报行政备查。
第十八条 行政干部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对待家长和来电、来访人员,要热情、有礼貌。
第十九条 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群众心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本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实行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开会程序与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会、行政会、行政扩大会和专题会议制度。校长会、行政会、行政扩大会开会程序与规则参照《校长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校长会的议题,由校长审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凡已确定的议题,会前学校领导或有关处室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每次会议都要有记录。会后,由行政办整理归档。专题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校长、书记或分管领导审批,行政办同有部门负责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节约会议开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四章 公文处理程序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办理。行政办负责学校来往公文的处理和运转。特殊情况由处室代收的公文应及时转送行政办登记处理。凡未经校办登记、批办的公文一律不纳入学校公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收到外来公文后,应及时送交校长审批,学校领导审批公文时,有批示意见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八条 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需要有关处室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当日完成。因公文运转过程拖延,影响工作进展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以保证归档公文的完整。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三十条 行政办负责以下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上级领导批示件。
(二)校长会、行政会、行政扩大会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关处室接到督查督办件(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向行政办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办理情况需要书面报告上级机关的,由有关处室拟稿。
第三十二条 行政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
第三十三条 上级机关批转或学校领导作出批示的家长和学生来信,由行政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指示件要注意保密。
第六章 其他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三十五条 处室正副职均处出开会时,应至少有1名正式工作人员留守,处理一般日常工作,落实领导交办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学校行政全体工作人员接待学校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来访咨询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对来学校咨询问题或办理公务者,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引领到责任部门或科室,如责任人不在办公室,应主动帮助联系。做到首问必答,首答必释,首问必果。
第三十七条 实行“限期回复命制”,即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对直接领导交办的任务不管完成与否,都要在最短时间内回复,因没有回复而延误了工作,要由受令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凡属重大问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内、对外实行校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第四十条 学校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事项,如:车辆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与发放、接待用餐、文印、收发和印章管理等,各岗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办人应严格执行申报、签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共同遵守本规则,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起执行,具体内容由行政办解释。